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2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陳富美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1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陳富美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傳真簽注單參張、帳本貳本及港六合彩開獎號碼表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268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