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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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8號原告奇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凡達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乙○○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