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 申淑美 被告 孫世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2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申淑美對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7號,被告孫世強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徐右家
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