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 王福偉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律師原告與被告 張文瑜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