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8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徐麗瑟 債務人 李琇禎 債務人 李孟蓉 債務人 李郁婷 債務人 李盈燕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煌財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柒拾捌萬參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拾貳萬捌仟零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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