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王素娟
陳翁治 上列原告王素娟、陳翁治與被告 陳桃英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時,其就訴訟標的物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物之價值,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28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扣押第三人王素娟及陳翁治所有各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在案,而系爭動產之價額各如附表價格欄所示共計278,268元,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8,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梨香附表:
┌──┬───────┬──┬──┬──────┐│編號│財產或設備名稱│數量│單位│價格││││││(新臺幣/元)│├──┼───────┼──┼──┼──────┤│1│ 輝葉智 學椅:商│1│臺│29,800│││務艙││││├──┼───────┼──┼──┼──────┤│2│電腦主機、顯示││││││器、鍵盤、滑鼠│各1│件│33,468│││、DIMM-DDR││││├──┼───────┼──┼──┼──────┤│3│3HP冷凍機、│各1│座│145,000│││1.75坪冷凍櫃││││├──┼───────┼──┼──┼──────┤│4│3馬力冷凍機、4│各1│座│70,000│││坪冷凍櫃││││├──┼───────┼──┼──┼──────┤││合計│││278,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