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247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飛躍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
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第13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