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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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1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王漢宮華廈A棟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 俐俐蓮 美容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
二、請提出相對人俐俐蓮美容坊之相關登記資料。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