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1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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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5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516號原告 何永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