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1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核貸款額度(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千分之二按月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