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1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