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住雲林具保人丙○○住同右被告乙○○男二十一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經檢察官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七日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另經檢察官於同日指定保證金二萬元、再經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指定保證金二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指定之同日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此外,被告另經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九日指定保證金二萬元,由具保人丙○○於翌日繳納後,亦將被告停止羈押。
三、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