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四號
原告乙○
甲○○○丁○○庚○○己○○戊○○丙○○送達代收人戊○○右原告與被告辛○○、壬○○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叁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元,折合銀圓壹佰柒拾柒萬伍仟玖佰伍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玖仟伍佰叁拾陸元,折合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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