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秩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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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聲字第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中華民國97年3月2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731020800號
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下稱處分
機關)於民國97年3月28日22時30分許,在臺北市○○○路
○段○○巷○號2樓房屋搜索時,當場查獲異議人在打家庭麻將
,室內只打一桌,抽頭金錢是用來吃飯喝飲料買衛生紙繳電
費等開銷,是打麻將不成文的傳統行為,非為抽頭金,該地
點非賭場,遭沒收賭金新台幣(下同)5千元是生活費,爰
依法聲明異議,求為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本法第84條所稱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場所
而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已有明文規
範。查本件處分機關係於97年3月28日22時30分許,在臺北
市○○○路○段○○巷○號2樓房屋搜索時,當場查獲異議人、
朱賓誠陳秋英蔡庚辛 等4人以麻將賭博,異議人等4人於
警訊中均坦承有賭博行為,以每底200元、每台50元計算輸
贏,每自摸一次由現場負責人 范葉秋 抽頭100元,每將抽頭5
次等語。范葉秋亦供稱自97年3月22日起開設,提供場地、
賭具並以上開方式抽頭等情不諱,並有抽頭金1100元、現場
賭資17750元、麻將牌一付扣案可資佐證。范葉秋既基於營
利意圖,連續數日提供非公共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供人賭博
財物,並收取抽頭金,顯具有營利性,異議人在該場所賭博
財物,自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則處分機關以
合於上開法文之規定而對異議人處以罰鍰9千元,並將含其
個人賭資5千元連同他賭資共17750元一併依法沒入,應屬有
據,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游曉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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