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25000元確定;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60000元,上訴後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356號審理時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4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71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林洲富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