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民國
97年9月26日送監執行,99年4月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99年4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717號函、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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