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澎湖縣馬公巿石泉里13鄰石泉1之206號)於96年10月31日死亡,經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