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贓物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後並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四九九九五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二十二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