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五0三四九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