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8號債務人 關凱元 原名: 關政 .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92
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
4頁),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9,416元、第3期另清償33萬6,068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124萬4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28.47%。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24萬4元,高於
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見本院卷第150、151頁)。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尚有自用住宅,惟其上設有抵押權,該抵押物經拍賣並清償優先權債權及抵押權債權後,僅餘25萬4,205元,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之分配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95至297頁)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顯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㈡債務人原任職於中祿企業有限公司,然該公司於92年4月15
日結束營業,債務人便與早先任職之福祿壽三先製藥廠有限公司合作代為推廣銷售藥品,再由該公司支付佣金,但並非該公司正式之員工,且自96年3月後因未再談成案件及景氣反轉等原因,致該收入中斷,此有債務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福祿壽三先製藥廠有限公司出具之說明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8號卷一(下稱本院第928號卷)第43、49、56、57、102、362,本院卷二第222頁〉。債務人現職為計程車司機,此有債務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附卷足佐(見本院928號卷二第18頁),每月淨收入約為3萬5,000元,惟債權人永豐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卻執計程車駕駛係收取現金,債務人所陳報之收入金額乃其憑空拖言難信為真,或謂債務人明知聲請更生卻未積極尋找與其過往職能、收入相當之工作,卻以開計程車為其收入來源,有違一般社會經驗云云。然查交通部統計處99年10月編印之計程車營運狀況調查報告顯示(見本院卷二第221、221頁反面),98年度北部地區計程車平均每月營業餘額(每月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支出)為2萬741元,債務人所任計程車駕駛確實如債權人所言係現金收入,惟若真要短報收入,其大可僅列計2萬元,既符合統計數據亦難以查證,然債務人今所提報之淨收入為3萬5,000元,遠高於交通部統計之北部計程車業平均收入,如此卻仍遭債權人空言指摘,情何以堪。又債務人現年44歲,且近年來國內就業市場疲軟不振,非債務人積極尋找即可覓得與以往薪資、職能相當之工作,另中年失業轉任計程車駕駛之社會狀況時有所聞,債權人卻以債務人此舉有違一般社會經驗,實不知債權人所認知之一般社會經驗為何?㈢債務人每月收入為3萬5,0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9,416
元後餘2萬5,584元用以支應日常生活所需。查債務人育有一名7歲之子女,其與前配偶於94年5月離婚(見本院928號卷一第23頁),雖夫妻離婚後不影響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乃民法所明定,然查其離婚協議書中明白約定子女之扶養費用女方概不負責(見本院928號卷一第75頁),足見事實上均為債務人在支出扶養費用,基於考量維護未成年人利益之社會公益角度,理應由債務人列報全部扶養支出為宜。又債務人上有年邁父母,父母之扶養義務人有3人,且每月各領有3,000元之老人年金,然其父母皆無工作收入,亦無有可維持生活之財產,此有其父母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足參(見本院卷二第224至227頁)。按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係國家施行社會救助之判別依據,以提供處於生存邊緣之國民最基本之生存權保障,已低於一般人日常生活的平均支出,以之作為衡量債務人每人每月最少應支出生活費用之標準,並無不當。至於財政部公告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乃供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所用,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5號解釋,扶養免稅額係屬租稅優惠之性質,有其稅賦政策之考量,與實際上因負有扶養義務而須支出扶養費不可相提並論。從而,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該地區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為1萬792元,債務人每月個人所需及單獨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兩名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其父母親之費用僅陳報2萬5,584元,堪認已為更生方案之履行竭盡所能撙節支出。
㈣末查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全數解約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為8萬1,863元,此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解約試算表、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二第96、97、146至149頁),加計債務人不動產拍賣後之餘額25萬4,205元共計33萬6,068元,債務人另將之列入第三期清償更生方案之金額,並延長還款期限為8年,顯見債務人之還款誠意甚鉅而屬合理。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又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416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第3其另增加清償金額33萬6,068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435萬6,220元(依本院99年2月5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清償總金額:124萬4元││5.總清償比例:28.47﹪││6.清償金額(1)90萬3,936元清償比例(1):20.75﹪││7.清償金額(2)33萬6,068元清償比例(2):7.7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可分配金額(2)│├──┼────────┼─────┼──────────┼───────────┤│1│永豐商業銀行股份│203,892│440│15,730│││有限公司││││├──┼────────┼─────┼──────────┼───────────┤│2│花旗(台灣)商業│1,260,085│2,724│97,211│││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9,943│43│1,539│││股份有限公司││││├──┼────────┼─────┼──────────┼───────────┤│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74,758│810│28,910│││股份有限公司││││├──┼────────┼─────┼──────────┼───────────┤│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1,358│306│10,905│││股份有限公司││││├──┼────────┼─────┼──────────┼───────────┤│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49,454│323│11,530│││股份有限公司││││├──┼────────┼─────┼──────────┼───────────┤│7│澳商澳盛銀行集團│366,235│792│28,254│││股份有限公司(原││││││荷商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渣打國際商業銀行│43,687│94│3,370│││股份有限公司││││├──┼────────┼─────┼──────────┼───────────┤│9│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82,837│395│14,105│││股份有限公司││││├──┼────────┼─────┼──────────┼───────────┤│10│陽信商業銀行股份│100,681│218│7,767│││有限公司││││├──┼────────┼─────┼──────────┼───────────┤│11│聯邦商業銀行股份│316,560│684│24,422│││有限公司││││├──┼────────┼─────┼──────────┼───────────┤│1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59,377│777│27,725│││股份有限公司││││├──┼────────┼─────┼──────────┼───────────┤│1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49,765│324│11,554│││有限公司││││├──┼────────┼─────┼──────────┼───────────┤│1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73,423│591│21,094│││股份有限公司││││├──┼────────┼─────┼──────────┼───────────┤│15│日盛商業銀行股份│61,539│133│4,748│││有限公司││││├──┼────────┼─────┼──────────┼───────────┤│16│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5,388│33│1,187│││有限公司││││├──┼────────┼─────┼──────────┼───────────┤│1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37,238│729│26,017│││股份有限公司││││├──┼────────┼─────┼──────────┼───────────┤││合計│4,356,220│9,416│336,068│├──┴────────┴─────┴──────────┴───────────┤│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元以下四捨五入)。││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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