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壽明驊 代理人 諸尊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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