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陳金桂 訴訟代理人 陳家興 被告 陳銘國 上列原告因被告肇事逃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書」及本案起訴之「原因事實」。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及住所或居所。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92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金桂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並未提出委任書,其訴訟代理權有欠缺,另起訴狀並未記載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均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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