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0號

原告 江玉涵

被告 郭淑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金簡上字第5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姚懿珊

法官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豪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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