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719號

原告林昭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保證責任台南縣關廟果菜生產合作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就被告聲明異議內容提出法律意見)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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