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63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志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曾志雄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零玖玖壹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曾志雄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11日11時許,在其位於雲林縣○○市○○路○○○巷○號住處內之
3樓廁所,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注入針筒,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在同年月10日某時許,在上址住處內之廁所,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電燈泡製成之吸食器內,以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1日18時20分許,為警在雲林縣斗六市○○路與府文路口之便利商店前查獲,當場扣得注射針筒1支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復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被告曾志雄(下稱被告)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等規定,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五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五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同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同此意旨。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733號案件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年確定。嗣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前,因故意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在緩起訴期間內,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確定,且又未依規定完成戒癮治療等緩起訴處分之條件為由,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並已合法送達被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至18頁)存卷可查,揆之前揭說明,被告本案所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因其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復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之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自應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是認檢察官就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二、實體部分上揭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雲林縣斗六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1至3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733號卷〈下稱毒偵卷〉第36至36頁反面;本院卷第43至58頁),而被告經採尿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等情,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29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雲林縣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61000081號鑑檢書、及雲林縣警察局勘查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及現場及扣押物照片6張(見警卷第第
6至13頁;毒偵卷第23至24頁及33至35頁)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足以佐證,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均為其後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後施用行為,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二、刑之加重減輕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43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係因被告遭警盤查時,經其同意為警搜索,由員警在被告衣服口袋查獲香菸盒內裝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褲子右側口袋內查獲注射針筒1支等情,有被告警詢筆錄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警卷第1頁反面至第2頁、本院卷第46頁)在卷可稽。是員警扣得上開物品時,已有合理根據懷疑被告有施用毒品犯行,被告雖於警詢中自承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尚無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之適用。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當知毒品對身體健康之危害及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未能戒除毒癮,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自我控制能力不佳,不宜寬貸,惟考量施用毒品本質上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況施用毒品者因心理、生理、社會等諸多因素影響,戒除毒癮不易,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參酌其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於入監前與家人一起從事蘭花種植及大盤商之工作,父母親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旺季時全家每月收入約為2、30萬元,已婚,育有一名子女,於入監服刑前與太太、小孩、父母親及阿公同住,堪信其家庭功能尚屬正常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56至57頁),分別就被告所犯之罪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足以反應此次行為惡性。
肆、沒收
一、關於扣案之毒品及海洛因殘渣袋部分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海洛因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61000081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35頁),是該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裝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2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視為一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驗耗費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存在,自無於本案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關於犯罪所用之物部分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為被告所有,並供作被告持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毒偵卷第36頁反面),是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
伍、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8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扣案物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海洛因(含│1包(驗餘淨重:0.0406公│本院108年度保管檢字│││包裝袋)│克)│第407號(2-2)│├───┼─────┼────────────┼──────────┤│2│海洛因(含│1包(驗餘淨重:0.0585│本院108年度保管檢字│││包裝袋)│公克)│第407號(2-2)│├───┼─────┼────────────┼──────────┤│3│注射針筒│1支│本院108年度保管檢字│││││第407號(2-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