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 司家 他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聲請人 阮氏 金鳳代理人 孫隆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9年度家救字第16號准予訴訟救助,案經本院99年度婚字第1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暫免之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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