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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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本能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本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本能前因公共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虎交簡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並於民國104年2月16日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虎交簡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
2月,並於104年4月7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符數罪併罰要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一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附表:受刑人廖本能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上│├─────────┼──────────────┼──────────────┤│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20,00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犯罪日期│104年1月14日│103年1月2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538號│104年度撤緩偵字第5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虎交簡字第22號│104年度虎交簡字第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29日│104年3月1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虎交簡字第22號│104年度虎交簡字第59號││決├────┼──────────────┼──────────────┤││確定日期│104年2月16日│104年4月7日│├────┴────┼──────────────┼──────────────┤│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89號│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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