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439號聲請人 陳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韓國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356307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票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韓國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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