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曲安莉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南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之記載,應更正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中,關於如附表所示「南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之記載,應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故前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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