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鄭富元 被告 林志龍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審易字第38號業務侵占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王伯文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