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丁○○兼上3人法定代理人戊○○上4人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己○○
甲○○上列被告己○○、甲○○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蔡慧雯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