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煥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