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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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勝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勝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勝彥(下稱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度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6年8月、9月、10月間因3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1月、11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其撤回上訴而確定。而其另於同年8月間同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經提起上訴後,本院以10
7年度上訴字第48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而受刑人上揭等所犯,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為本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485號判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之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9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始為恰當。
五、另就本件之應執行刑如何始屬適當部分,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屬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施用毒品罪,此種犯罪類型屬於具成癮性之犯罪,自附表觀察,並係於密集之時段內為多次施用毒品罪以觀,可認受刑人應確係未能克制毒癮所為。查刑法於廢除連續犯後,固已無成立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空間,然衡諸本例,若從犯罪類型予以考量,在法定範圍內以較寬容之角度定其應執行刑,較諸單純從各罪刑度為數字加總後略減之機械式算法,應更能接近刑罰規範之目的,爰依此方式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林欽章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4日│106年9月20日│106年10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263號、第│年度毒偵字第1263號、第│年度毒偵字第1263號、第│││1308號、第1311號│1308號、第1311號│1308號、第1311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98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98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98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98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98號││決├──────┼───────────┼───────────┼───────────┤││判決│107年4月20日│107年4月20日│107年4月20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58號│年度執字第1258號│年度執字第1258號│││(編號1至3,前經臺灣│(編號1至3,前經臺灣│(編號1至3,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98號刑事判決│審訴字第498號刑事判決│審訴字第49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定)│定)│└────────┴───────────┴───────────┴───────────┘┌────────┬───────────┬───────────┬───────────┐│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月11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8日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24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8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1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85號││││決├──────┼───────────┼───────────┼───────────┤││判決│107年7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備註│年度20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