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勞保罰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一○四年度簡字第三十號原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聖忠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 律師上列原告因勞保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原告於起訴時,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按應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正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