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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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呂陳阿花
呂啟勳 呂啟俊 呂啟恆 呂慧妍 呂啟雍 呂啟懋 本件原告與 張簡金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伍佰元,尚應繳納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