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4號原告嘉義縣布袋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代理人 鄭美玲 被告 周清立 被告 周偉崇 被告 周庭華 原名 周邵華 .被告 蕭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30,497元,該裁定已於100年2月10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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