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曜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