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 鄭功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股票110年度除字第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2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3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4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4-NX-59248-313780005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4-NX-71875-617890006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X-77089-013120007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X-89844-01140008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X-93541-71880009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X-98610-313580010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523001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