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301號聲請人 陳秉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由於系爭本票無受款人之記載,故有再行提出之必要(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