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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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3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黃珮茹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