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福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13年度執字第431號、113年度罰執聲字第1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由欄「113年度罰字第1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度執字第431號、113年度罰執聲字第10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113年度罰字第10號」之記載顯為誤載,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職權更正為「113年度執字第431號、113年度罰執聲字第1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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