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監簡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監簡字第63號抗告人即原告 張育傑 現於法務部○○○○○○○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法官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