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9號原告 張以瑄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
吳冠邑 律師被告 張浩仁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 律師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撤銷贈與土地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遺產分割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撤銷贈與土地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揆諸前開條文意旨,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分割遺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