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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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75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葆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葆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57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
109年12月25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並由上訴人親自簽收,此有本院判決正本及上訴權利告知書送達證書
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審易卷第217頁),嗣上訴人於1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其上訴狀內僅載明「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一節,有該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存卷可稽,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即應依法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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