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2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捷宇 上訴人與 萬宗芳玫瑰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4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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