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有勝指定辯護人葉凱禎律師被告潘志成指定辯護人 陳慧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895號、第11896號、第11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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