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6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郝志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41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川傑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