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31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蓮天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懷寧 內科診所附設護理之家、 吳清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懷寧內科診所附設護理之家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拓璞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相對人吳清彥、債務人 邱金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更正聲明:相對人(吳清彥)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