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調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冠廷 即頂大金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
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台中農改場太陽能發電工程工
程備忘錄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工程備忘錄第4條約定「日
後若有爭議,以中華民國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又本
件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