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242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字第2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交簡字第24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運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4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運福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速偵字第4211號被告黃運福男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鄉○○路○○○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運福曾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6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視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自99年11月7日下午1許,在臺中縣霧峰鄉之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2時40分許,行經臺中縣○○鄉○○○路○段與板橋路口前,為警盤檢,發現其酒味甚濃,經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0毫克。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運福於警詢及偵訊時自白不諱,並有酒精測試值1紙在卷可按。參考德、日等國家所進行之酒精濃度與精神狀態之實驗結果認為,呼氣中之酒精濃度達
0.55MG/L時,就人之生理方面,已產生視覺反應遲鈍、影像不能集中,同時不能看清前方路況及車旁照後鏡等狀況,其駕駛能力已受影響,肇事率已提升至一般人之10倍。被告經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已達0.70MG/L,並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書、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附卷可參。顯見被告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檢察官李莉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鍾機榮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